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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招标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1

会昌县招标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含矿产)出让、国有资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市场信用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一)凡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直接列入会昌县招标投标市场黑名单。

(二)凡在会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含矿产)出让、国有资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投标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行贿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凡在会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揽工程;

2、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3、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4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

5、在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合同关系;

6、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监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7、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到位;

8、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9、监理企业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0、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11、严重违反业务承接合同规定,不按规定及时签订施工合同、按时开工,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

12、无故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3、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4、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恶意拖延工期;

15、要挟政府、无理取闹;

16、其他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

(四)凡在会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中标后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5、中标后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

6、药品采购中标后擅自改变供货品种、规格和剂量的,或者以次充好;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8、其他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

(五)凡在会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经营性土地(含矿产)出让、国有资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投标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

2、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3、中标人、竞得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造成损失;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出让金或者转让金;

5、经营性土地出让的中标人、竞得人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6、其他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

(六)凡在会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

2、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包括替投标单位编制了投标报告的)未主动回避;

3、干扰其他人评审;

4、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财物,评审带有倾向性;

5、原则性不强,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为招投标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6、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7、电脑随机连续两次抽到,无正当理由推脱不参加评审。

二、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责任单位的保证金;

2、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劣迹进行通报;

3、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列入黑名单后视情节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县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从业企业及其责任人员视情节在两年内不得承接本县范围内的建设施工任务;

4、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劣迹在会昌县政府网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报省、市招投标网予以公布;

5、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范围内的评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1、县发改委负责黑名单建立、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并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查实须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统一建档,集中管理,于每月10日在会昌县政府网予以公布;

2、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限内未被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处罚期满,经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核定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3、为了确保黑名单制度的贯彻实施,招标投标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必须在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共同参与下,签订“廉政承诺书”。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办:会昌县人民政府 承办:会昌县监察局、会昌县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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