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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1

会昌县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进入有形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印发〈会昌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会府发[2009]38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所有招投标(拍卖、挂牌)项目,其交易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各项目交易过程必须在中心内完成,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登记,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其费用的收取、招投标文件的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收取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  招标人须向中心报送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同时向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对资料不全的,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各项目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中心签发《招标活动日程表》。

第六条  招标公告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或媒体发布的同时,还应在中心公告栏和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场内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   招管办及行业监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招标人在中心通过市招标投标网和中心公开栏公示中标排序人,公示期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合理收费,进场交易各方应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超标准收费。

第十条  中标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加盖招标投标中心公章以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符合性进行确认。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据《中标通知书》支付项目工程款。

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江西省物价局赣价房字[2000]7号文件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上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上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可以是副本)在行业监督部门备案一份。行业监督部门、中心须在《中标通知书》出具后一周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告知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专家评委抽取记录、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程序,服从招管办的统一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从市、县招标投标中心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县招标投标中心专家库名单由县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每年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考评、调整。

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在担任监督人员时,不得同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招管办监督人员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由参与评标专家抽取的各方在抽取清单上签字确认。抽取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管办监督人员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第十六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按县政府《关于印发〈会昌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会府发[2009]38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行业监管部门调处。

第十八条  在中心举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出现以下行为的由县招管委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依法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开标时,使用虚假证件和资料的;

()在开标现场会上任意喧哗、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三)其它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交易活动中有投诉的或出现违法现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会昌县人民政府 承办:会昌县监察局、会昌县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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